第一章 立卷归档制度
第一条 归档范围: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和上级、下级、同级,非隶属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按《casino28365365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归档要求: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科学的进行分类、立卷、编目,区别保存价值,并注明保管期限。具体参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第三条 归档时间:文书档案一般在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立卷归档;会计档案由档案形成部门保存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基建档案应在单项基建结束后即归档。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及时交文档人员归档。
第二章 档案保管制度
第四条 档案保管:配置足够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档案柜和柜内的档案应排列整齐,按从左到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编号存入,做到存放有序,整齐美观,便于查找,力争使档案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照片、底片、录像带应分别放入特制的影集、底片夹、密封盒里。
第五条 采取机械或自然通风手段调节库房温湿度,档案室内温度应在12—24度、温湿应50%—65%之间,并定时记录。
第六条 做好档案室八防工作,即防光、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药、防霉、防高温。
第七条 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退色的档案要进行复制或其他技术修复,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八条 档案的交接必须登记造册,严格签字手续。
第三章 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中央规定的保密守则。
第十条 接收、移出档案资料要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将机密档案、资料、文件带出单位。不得私自向外借阅档案、资料、文件,借阅档案资料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外出工作或开会,一般不得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机密文件资料的要严加保密,做到文件不离人,返回后立即归还。
第十三条 不带机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在家属、亲友、熟人面前谈涉及国家机关的秘密问题。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秘密。
第十四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随意翻阅,不准在档案室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五条 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纸张,不得随意丢弃,应集中存放、销毁。
第四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鉴定小组。小组由局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档案员和处室兼职档案员组成,负责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鉴定、审查和报批。
第十七条 鉴定工作要严格对照保管期限表进行,采取对每年过期的案卷和文件直接鉴定的方法,对确定无保存价值的案卷,才能做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销毁档案文件必须造具清册并经领导批准,同时有二人监销,坚持化尽后方能离开。监销人要在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五章 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第十九条 查阅档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在档案室阅览,如特殊情况,需将档案借出库房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借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二十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持本单位证明,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凡摘抄、复制(印)的档案,须经档案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损害、涂改、拆卷、抽页。
第二十三条 做好档案利用效果反馈工作,利用者查阅档案后,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六章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努力学习,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档案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传达贯彻党、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第二十六条 做好机关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科室、单位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及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熟悉室藏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专题资料,积极提供利用服务,做好利用效果反馈的典型事例的收集、整理、汇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管、保密制度。严防档案的霉变、损坏和失泄密。
第三十条 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好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离岗位十天以上,要请示领导指定人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