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扶贫办、镇江新区社发局:
为加强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扶贫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百村万户达新标”行动的实施意见》(镇发[2016]14号)、《关于加快茅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镇发[2016]22号精神,我们制定镇江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将好事做好。
2017年3月30日
镇江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扶贫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百村万户达新标”行动的实施意见》(镇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加快茅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镇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发展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市确定的204个经济薄弱村(其中茅山革命老区经济薄弱村101个)。
本办法所指各地,是指上述对象所在的各有关辖市、区。
第三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使用对象和方向分为:扶持全市204个经济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及振兴发展101个茅山革命老区经济薄弱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振兴发展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职责:
1、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拨付;
2、会同市扶贫办、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对市级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3、牵头开展对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扶贫办职责:
1、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市区上报的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并向项目备案辖市区扶贫办反馈备案意见,建立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台帐资料;
2、按照《实施意见》和《发展意见》要求落实年度扶贫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3、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对市级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4、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对市级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辖市区财政局、扶贫办职责:
1、对相关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市级资金补助额度,及时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对市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2、落实本级扶贫配套资金预算,做好资金安排和拨付;
3、落实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对相关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扶贫资金奖补额度进行审查;
4、对扶贫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竣工扶贫项目的验收;
5、根据市有关方面要求,按时上报扶贫台帐资料、扶贫工作成效、经验总结等材料。
第二章 资金预算及分配
第五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扶贫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一次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奖补资金”市级预算总规模为1.2亿元,分4年(2016—2019)预算安排;“振兴发展资金”市级预算总规模为0.5亿元,分5年(2016—2020)预算均衡安排。各辖市区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扶贫工作任务落实扶贫资金,其年度预算安排不低于市级财政每年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和“振兴发展资金”补助数。
第六条 “奖补资金”和“振兴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奖补资金”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经济薄弱村个数,达标率及对茅山革命老区内、外经济薄弱村予以差异的奖补要求等因素分配,分年度切块到各地。其中,一次性安排每位扶贫挂钩市级领导帮扶资金100万元,由挂钩市领导管理,专项用于其挂钩扶贫茅山老区经济薄弱村村级经济发展;“振兴发展资金”根据《发展意见》精神,依据建档立卡茅山革命老区扶贫标准以下农户人数分配,分年切块下达各地。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市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经济薄弱村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发展农业生产性、销售流通服务业;发展物业经济项目的扶持。“振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振兴发展茅山革命老区经济薄弱村强村富民项目建设。“振兴发展资金”与“奖补资金”可统筹使用。
对获得中央、省级发展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的,辖市区,可在市级财政切块的额度中,安排不超过中央、省补助总额10%的配套资金用于中央、省扶贫项目建设。
第八条 资金使用采取项目化管理。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不因扶贫项目增加村级债务负担,对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扶贫项目由经济薄弱村村委会会同挂钩第一书记提出扶贫项目建设方案及申请奖补资金额度,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村委会投资额、村级预期收益及收益实现期限等内容。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辖市区扶贫办,辖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财政奖补额度(财政奖补额度不得超过村委会投资额)进行审核,所在辖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以正式行文方式报镇江市扶贫办备案。市扶贫办反馈备案意见后,分别经以下程序批准后实施:
(一)茅山革命老区范围内市直帮扶经济薄弱村项目方案,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帮扶挂钩的市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由市直帮扶挂钩单位配合经济薄弱村村委会组织实施。
(二)茅山革命老区范围外经济薄弱村帮扶项目方案,须报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并组织实施。
(三)市领导挂钩帮扶资金项目,经市领导批准且公示后实施。
市扶贫办于收到上报实施方案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同无意见,辖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审核意见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8、企业担保金
9、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市财政采取预拨加结算方式拨付辖市区,项目申报批准并报市扶贫办备案后当年预拨60%奖补资金,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收益,经辖市区验收合格,通过市级抽查后拨付剩余资金;市领导帮扶的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辖市区。“振兴发展资金”市财政分5年均衡拨付辖市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以所在辖市区为主,辖市区扶贫办、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及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所在辖市区扶贫办;
(三)所在辖市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四)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聘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检查、复核,并由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对在市级检查、复核中发现如下问题,通报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将给予相应处理。
1、经考核,当年未能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年度达标率,暂缓拨付未达标项目剩余资金。
2、辖市区对验收合格项目未按确定的奖补额拨付资金的,同金额扣减当年市级结算资金。
3、帮扶村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所在辖市区应责令改正或追回违规使用资金。
4、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所在辖市区追回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达新标期间财政资金及其他帮扶资金形成的产业、物业资产应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并纳入经济薄弱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扶贫办及村委会应按规定将批准的经济薄弱村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情况、村级收益及形成资产等内容在相关公示栏或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镇江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镇财规【2015】2号)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辖市区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跟踪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政府公开栏目内公示或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在辖市区绩效评价基础上,结合市级抽检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扶贫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辖市区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执行。2013年印发的《镇江市“百村万户”双达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镇财农【201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