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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职责
 

财政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三)贯彻执行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拟定地方性财政法规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和办理减免税政策规定与手续;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工作。
     (四)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五)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市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研究建立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制订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和开展财政资金绩效平价工作;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调配、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政策制度。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订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的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
     (七)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八)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十)负责研究和拟定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负责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及其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管理住房基金;拟定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十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三)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管理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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