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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1241

 

关于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加快构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快构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市加快转型升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民生幸福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1986年与全省同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13年。截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户籍人口达53.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7%,高于全省1.5个百分点、比全国高6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口8.3万,占老年人口的15.5%,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迫切。近年来,全市各地加大投入,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依然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不高、政策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还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协调、与现代化建设进程还不相同步,距上级目标要求及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还有不小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全力推进、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全面完成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各项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快基础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省定AA级及以上标准(省老龄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下同)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和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需求服务。到2012年,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到2015年,农村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十二五”期间,各镇(街办)按照省定AAA级及以上标准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13年,市、辖市区两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实现全覆盖,2015年前,实现市、辖市区、镇(街办)三级全覆盖,承担起所辖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根据国家关于“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今后,社区必须配置相应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二)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适应老年人集中养老需求,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力争通过4年努力,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多种兴办方式并存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2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到床位总数的30%以上。“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8500张以上,其中新增护理型床位5900张以上。

1.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2015年前,市本级新建一所3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老年公寓,各辖市区要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50张以上,并优先满足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寄养需求。到2015年,全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1200张以上,总床位数达到3000张以上。(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

2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从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数量和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出发,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同时,积极引导已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公寓型向护理型转变。2015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5500张以上。(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卫生局)

3.实现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15年,农村敬老院提供社会寄养和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社会寄养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4.加快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鼓励建设小型、分散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对正在提供养老服务、但未经注册登记的小型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实施改造,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进行改建或新建,建成后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到2015年,全市新增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各50家,新增养老床位2000张以上,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入住比例50%以上。(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消防支队)

(三)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2.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到2015年,全市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3.积极推进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各地要结合全省开发民政公益性岗位工作,积极推进在镇(街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提供较为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同时负责所辖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4.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到2015年,全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全部设立专业社工岗位。(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人社局)

5.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为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等积极兴办各类为老服务组织或参与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予以扶持。(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

6.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注重发挥基层老年人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发动低龄健康的老年志愿者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2015年,志愿者与空巢、困难及“失独”老年人结对服务率达50%以上;基层老年人协会覆盖率达100%,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率达100%。(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文明办、民政局)

(四)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2012年,各辖市区实现“智能养老院”全覆盖;2013年,实现老年人居家呼叫及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和信息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逐步建立植根社区、上下贯通、覆盖全市的“老年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适时了解掌握全市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状况。(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经信委、财政局)

三、不断完善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将非营利性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按照床位建设目标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老年服务机构,在有效期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办理民办非企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发改委、物价局)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2013年起,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及100张以上床位的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为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为老年人异地就医及入住护理型养老机构提供方便。逐步扩大老年人免费体检范围,缩短免费体检周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局、人社局)

(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既要保障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又要增加福彩公益金和体彩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还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补贴制度。2013年起,对市区(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下同)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各镇(街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足到20万元,各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足到4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剔除省补资金后,所需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对建成通过验收且服务正常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日常运行补贴,其中,各镇(街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补贴标准为5万元,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补贴标准为2万元,所需经费由各辖区财政承担。

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租赁补贴制度。研究制定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建设验收标准,完善老年公寓管理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2012年起,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入住人数对所在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运行补贴。2013年起,对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寓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2013年起,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运行补贴,其中,自理级60/月·人、介助级80/月·人、介护级100/月·人。以上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辖市区政府也可采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租赁补贴的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房屋、场地租赁费补贴。

3.建立政府为特殊老年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13年起,为市区低保、“失独”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失能和半失能老人享受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以上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凭服务券可抵扣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为市区低保、“失独”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居家呼叫设备并免费提供信息服务。今后,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人群、劳动模范等特殊对象。以上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4.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估费用制度。委托社会组织对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身体状况评估,是科学实施购买养老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2013年起,市区政府购买服务评估费用制度及政府为特殊老年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同步建立,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以上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规划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体系。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制定《镇江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做到服务供给充分,总体布局合理,建设档次多样。(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各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各老龄委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

(三)列入考核范围,加大督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要通过签订责任状和强化督促检查等形式,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民政局)

(四)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教育。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养老服务权益的法律意识。要始终突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教育和督促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地区和部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文广新局、文广集团、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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